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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0-08-04 08:18:03 来源:王树德
开发商以格式条款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王树德律师 专业代理商品房买卖及二手房买卖案件 13910608495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2004年10月9日,纪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出资购买某厂场一间商业用房。合同载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设置广告牌、广告灯箱等。。”在此之前,纪某与开发商于2004年9月25日签订了商场使用公约一份,公约载明:“商场外立面、屋顶广告发布权均属甲方(即开发商)所有。乙方(即购房人)如需增设外部标志、标志板、通告、广告、旗帜、柱杆、铁笼及其他伸出物品或结构,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施工、检测。任何清洁物、衣物或其他物品均不得于本商场升悬挂。”后纪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该商品房于2005年8月20日交付。2005年底,该广场其他购房者在纪某所购商品房的外墙面上设置了广告牌,影响了纪某对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纪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之规定,纪某所购的商品房属异产毗连房屋,该房之外墙面应属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而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将外墙使用权归其所有,其有权设置厂告牌、广告灯箱等,与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显失公平。最后判决确认上述合同约定的关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设置广告牌,广告灯箱等”的条款无效。
自此,收入超百万元的外墙今后开始要交给业主们经营管理。
根据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权人.(购房入)基予对所购房屋享有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用部分以及附属物部分享有共有权。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也包括了户外墙面,因此,本案诉争的外墙面应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建筑物所有权人所共有。
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的理论,对于公有物的处分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即对本幢建筑物外墙面的处分,应该由该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一的共有人不能就共有部分单独迸行处分。关于这一点,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可见,让与或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主体应属区分所有权人全体而非单独之个体,当然更非开发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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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王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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