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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事件法律问题解析之业主可否擅自改建庭院绿地
2010-08-09 17:46:08 来源:王树德
论业户是否可以擅自改建庭院绿地
王树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在本文中我通过假设问题并回答的方式来分析,假如物业公司将郭德纲诉至法院,那么会出现几个法律问题来让大家思考。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予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建筑区域内,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屑于个人的绿地外,小区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本事件当中,郭德纲如果认为对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庭院绿地明示属于其个人所有。郭德纲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庭院绿地由被告享有专有使用权,而郭德纲又不能提供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该庭院绿地享有专使用权,那么郭德纲是不得占用公共绿地的。
律师提示:
另一种观点是,物业公司有权起诉。理由是,行政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并不矛盾。并且行政管辖优先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属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起诉。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王树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wangshudelvshi
电话:1391060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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