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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已变更,谁来承担拆迁合同责任?

2009-09-01 15:53:36 来源:


拆迁人已变更,谁来承担拆迁合同责任?

案情:

   1995年,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枣林北里进行危房改造,牛街联社的住所属于改造范围之内。1996年、1997年,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先后与牛街联社达成三份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在枣林前街补偿牛街联社商业用房220平米。但是,2001年,经北京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枣林北里危改小区的建设单位由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变更未达合通公司。于是从200212月至200312月期间,达合通公司与牛街联社又先后达成三份协议,其中大合同公司确认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牛街联社三分拆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达合通公司承担,同意支付牛街联社拆迁补偿款和延期回迁补偿费。但是直至2005年,达合通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牛街联社认为,达合通公司不履行拆迁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拆迁补偿款以及延期回迁费用202万元,而通达总公司作为和达合通公司的股东,应对达合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牛街联社要求达合通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以及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是通达总公司是否就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个焦点,200212月,牛街联社和达合通公司就拆迁事宜签订的协议表明,达合通公司应当承担履行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前述协议种义务的责任,牛街联社对此予以认可。故牛街联社要求达合通公司按照每平米7000元的价格给付拆迁补偿费,并给付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针对第二焦点,达合通公司与通达总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达合通公司应对其在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通达总公司并非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其无须对达合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牛街联社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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