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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立约定金
2010-09-06 11:23:16 来源:王树德
购房定金是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房屋交易过程当中的常见的是订约定金(立约定金)和履约定金。订约定金又叫做立约定金,是指在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履约定金又叫违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一:
案例二:
1、将来有订立合同的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
2、须实际交付定金并不超过法定的数额。
《担保法》91条固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
4、须无免责是由。
两案处理结果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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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王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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