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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双方工龄优惠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09-08 21:19:39 来源:王树德律师
使用双方工龄优惠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一:
案例二:
王树德律师分析:
就案例一而言,因为争议的房产系老王用个人所得出资购买,购房款并非其和胡女士的共同积蓄,所以该房产应作为老王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再来分析一下案例二: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政策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公有住房是用夫妻共同的积蓄购买的,该住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死亡一方死亡时间过长,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健在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双方共同积蓄,所购住房只是共同积蓄的转化形态,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唐某是用其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单位住房,属于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该房产。
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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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王树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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